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的通知
市中企发〔2017〕2号
各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经发局):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和工信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此办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规范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工作由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经发局)负责。
二、区县、开发区、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经发局)依据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中小微企业划型指标,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中小企业证明(附件1)。
三、中小企业证明当年有效,此认定结果仅适用于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办理中小企业证明,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日期、所属行业、职工人数、销售收入、联系人及电话;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五)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材料;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市局联系方式:中小企业发展处 朱锦 86788973
西安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2017年1月13日
附件2:中小企业声明函.doc 附件1:中小企业证明(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