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三品”工程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97号)精神,推进消费品工业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增强发展自信和后劲,不断超越自我,推出一批性能优越的精品。我厅制定了《消费品工业“三品”工程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7年6月21日
消费品工业“三品”工程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消费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供给能力和水平,实现追赶超越,根据《陕西省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9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重点企业对标示范,从产品质量、研发创新、品牌建设、智能制造、节能降耗等方面入手,与国内国际知名企业进行对标,通过试点示范,典型引领,促进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推出一批性能优越的精品,力争产品质量接近或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品种丰富度、品质满意度、品牌认可度进一步提升,推动我省消费品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标示范企业是指从事食品、医药、纺织、轻工行业的研发设计、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四条 对标示范企业管理工作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品质提升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典型引领与持续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在陕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消费品工业企业为申报主体。
第六条 企业实力较强。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和主营业务利润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且无消费投诉和产品质量事故。
第七条 增品种能力较强。企业拥有创新研发技术团队和平台,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且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八条 提品质能力较强。企业采用或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通过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质量精准化管理较强,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完善。
第九条 创品牌能力较强。企业品牌服务体系完善,品牌竞争力较强,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陕西省著名商标、陕西省名牌产品。
第十条 对标对象选定。坚持选择在国内或国外行业认知度高,综合实力强,现代化程度高,与本企业有相近性和可比性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照对标示范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编制申报文件,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对标示范申报。
(二)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审定意见。通过评审的对标示范企业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认,并在其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陕西省消费品工业‘三品’工程对标示范企业”,并给予鼓励与支持。
(四)对于弄虚作假参与申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企业,将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受理申报。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标示范企业工作管理,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的对标示范企业做好年度申报、评价工作,协调落实本地区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对标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优秀的在“三品”工程实施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在对标示范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对标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四条 对标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3年,到期未申报或申报未通过审核的,示范企业称号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修订和解释,自2017年6月27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