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 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 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 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打造我省制造业竞争新优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型制造,是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的新型制造模式和产业形态,是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重要方向。制造业企业通过创新优化生产组织形式、运营管理方式和商业发展模式,不断增加服务要素在投入和产出中的比重,从以加工组装为主向制造+服务转型,从单纯出售产品向出售产品+服务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和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示范企业,指围绕核心制造业务在全面实施服务型制造发展模式中成效显著,服务型制造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起到较好示范带动作用、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

示范项目,指围绕提升核心制造业务开展的产品及服务融合项目。项目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扩大市场占有率、推动企业创新等方面的成效突出,对促进制造业产业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平台,指面向行业或区域的制造业企业,在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工业技术、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售后服务、IT服务、工业互联网、工业云服务,以及人才培养、金融财税、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服务,围绕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模式完善等方面有所创新,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深化专业化分工、促进行业或区域发展的专业或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条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强调成效。重点考察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方面的成效。申报主体应通过创新制造与服务融合业态,促进制造业务增长、服务收入提升、产品和服务市场占有率及企业利润水平持续提升,形成制造与服务协同创造主营业务收入的新局面。

第六条注重创新。重点考察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服务与产品创新等方面的举措,以及对服务型制造的推动作用。申报主体应将技术创新作为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根本动力,通过服务型制造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鼓励融合。重点考察制造业企业以服务为纽带与产业链上下游的融合情况,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情况。申报主体应深入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制造业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以服务强制造,以制造带服务,以服务为纽带融合优化产业生态,实现协同共赢。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八条工业设计服务。实施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立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库,夯实工业设计发展基础。创新设计理念,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支持面向制造业设计需求,搭建网络化的设计协同平台,开展众创、众包、众设等模式的应用推广,提升工业设计服务水平。推进设计成果转化应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构建设计发展良好生态。

第九条定制化服务。综合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字化设计与虚拟仿真系统,发展个性化设计、用户参与设计、交互设计,推动零件标准化、配件精细化、部件模块化和产品个性化重组,推进生产制造系统的智能化、柔性化改造,增强定制设计和柔性制造能力,发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服务。

第十条供应链管理。支持制造业企业合理安排工厂布局,优化生产管理流程,建设智能化物流装备和仓储设施,促进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和资源共享。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精益供应链等模式和服务,建设供应链协同平台,推动供应链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发展。鼓励发展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生产性服务,形成高效协同、弹性安全、绿色可持续的智慧供应链网络。

第十一条共享制造。积极推进共享制造平台建设,把生产制造各环节各领域分散闲置的资源集聚起来,弹性匹配、动态共享给需求方。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集群的共性制造需求,集中配置通用性强、购置成本高的生产设备,建设提供分时、计件、按价值计价等灵活服务的共享制造工厂,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价值共享。创新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制造业企业开放专业人才、仓储物流、数据分析等服务能力,完善共享制造发展生态。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发展面向制造业全过程的专业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提供商,加强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能力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放检验检测资源,参与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认证机构创新认证服务模式,为制造业企业提供全过程的质量提升服务。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加强相关仪器设备和共性技术研发,发展工业相机、激光、大数据等新检测模式,提高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制造业企业以客户为中心,完善专业化服务体系,开展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调试、交付使用到状态预警、故障诊断、维护检修、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服务。围绕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护检修水平,拓展售后支持、在线监测、数据融合分析处理和产品升级服务。建设贯穿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平台、产品数字孪生体等,提高产品生产数据分析能力,提升全生命周期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总集成总承包。鼓励制造业企业提高资源整合能力,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托核心装备、整合优质产业资源,建设硬件+软件+平台+服务的集成系统,为客户提供端到端的系统集成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发展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交钥匙工程(EPC)等多种形式的工程总承包服务,探索开展战略和管理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节能环保服务。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研发力度,逐步开展产品回收及再制造、再利用服务,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诊断、方案设计、节能系统建设运行等服务。继续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提供节能环保服务。引导制造业企业与专业环保治理公司合作,开展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合同水资源管理等新型环保服务。

第十六条生产性金融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生产制造提供融资租赁、卖(买)方信贷、保险保障等配套金融服务。支持领军企业整合产业链与信息链,发挥业务合作对风险防控的积极作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高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利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强化并购重组等资本运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开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金融服务新模式。

第十七条其他创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构建开放式创新平台,发展信息增值服务,探索和实践智能服务新模式,大力发展制造业服务外包,持续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促进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共性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备健全的组织结构、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截至申报年度11日,申报示范企业须正常经营3年以上,申报示范项目(平台)须正常经营2年以上。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的突出特色和示范推广潜力,服务型制造模式在行业内有明显核心竞争和持续增长能力,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认定范围所明确的领域和方向。

3.申报主体在近2年(申报示范企业为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环保或安全等事故,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申报企业应为成功拓展了服务业务,形成了系统的服务型制造发展模式,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拥有自主生产的核心产品,能够围绕核心能力在商业模式创新、产品服务系统融合、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等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商业模式、运营模式、内部管理模式,以及产品服务系统、市场竞争力等应具有一定优势地位和行业示范带动作用。企业近3年内实施服务型制造的项目不少于3个,且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

1)企业近3年的综合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达到20%以上;

2)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出了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新型服务业务,并使得服务业务对企业产品销售促进幅度近3年达到年平均20%以上;

3)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型制造,推动企业近3年的利润比上年平均增长10%以上。

2.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的服务化转型项目,且已投入运营。申报主体必须为制造业企业,可为委托开展项目的甲方,也可为对外提供服务的乙方。主要针对在某一细分业务活动上建立了完善的服务型制造项目,提供了系统的服务型制造活动,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促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发展等方面的成效突出。项目的实施单位(乙方)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管理模式辐射能力,对于促进制造业产业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3.示范平台。申报平台应为从制造业衍生出的服务平台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平台,也可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服务机构。平台应聚焦制造业发展,向制造业提供专业化的生产性服务或居间服务,促进市场分工和专业化能力发展,提高资源、能力、人才的供需匹配平衡,增强制造资源与能力共享水平,实现效率提升和服务增值,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专业服务平台和综合服务平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建有网络服务平台,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2)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能够有效降低企业间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有效提升制造效率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销精准连接、高效畅通;

3)具有完善的资源聚合机制、供需对接机制、服务过程管控机制和整合服务资源的能力,形成较完整的服务链;

4)具备明确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模式,形成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服务目标,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5)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已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主体不再申报),均可向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申报书》(附件1),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编写申报书并提供随附材料;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书;

3.申报主体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申报主体进行初审,严格按申报条件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上报文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推荐主体的申报书(含随附材料,按申报主体单独装订,一式2份)等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推荐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查验,择优确定拟入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平台),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

第二十五条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主体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

(一)申报主体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申报主体被依法终止的;

(三)申报主体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四)申报主体经营不善,不再符合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因二十七条第(三)款原因被撤销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称号的,由奖励单位同步收回奖励资金,企业或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在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培育管理和跟踪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4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认定申报书

2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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